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三十四条 侵权行为已经确认违法的,赔偿义务机关也可以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协商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协议书》,并由双方签章确认。 达成赔偿协议后,赔偿请求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请求赔偿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