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侵权行为已经确认违法的,赔偿义务机关也可以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协商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协议书》,并由双方签章确认。

达成赔偿协议后,赔偿请求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请求赔偿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