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应当向海关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
委托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及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为提起、变更、撤回赔偿请求、递交证据材料、收受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
代理人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期间;
委托日期及委托人、代理人签章。
委托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及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为提起、变更、撤回赔偿请求、递交证据材料、收受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
代理人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期间;
委托日期及委托人、代理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