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行政许可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海关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或者各级海关反映;对规章以外的有关海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在对不服海关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申请审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