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人为申请行政裁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如果涉及商业秘密,可以要求海关予以保密。除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以外,未经申请人同意,海关不应泄露。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保密要求,应当书面向海关提出,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