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或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