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申请人、第三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第三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