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第四十九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理。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