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第四十七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1名行政复议人员担任主审,具体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审查,并且对所认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 合议人员应当根据复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提出合议意见,并且对提出的合议意见的正确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