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复议答复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复议答复 第四十二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关材料的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第一节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