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海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海关为被申请人,向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