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海关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六章 海关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海关总署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其他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对本海关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