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五十八条 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应当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缴清。 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其担保。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