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下列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海关可以依法扣留:
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牵连的账册、单据等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扣留的其他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
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牵连的账册、单据等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扣留的其他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