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 第二章 走私行为及其处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走私行为及其处罚 第九条 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 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三) 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