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 第二章 走私行为及其处罚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走私行为及其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一) 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二)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