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海关应当以原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