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及中国公私营企业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在租用关系开始或解除时,其原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或船舶吨税,如尚未满期,得仍继续有效。惟期满后应即按照当时使用关系向关报完吨税或向税务局报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