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2005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直属海关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