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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统计资料编制与管理

第二十条 海关总署负责管理全国海关统计资料。直属海关负责管理本关区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可以对统计项目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和年报等统计资料分别按照公历月和公历年汇总编制。 第二十三条 海关统计电子数据以及海关统计月报、年报等海关统计信息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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