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参与或者授意篡改海关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第二十五条 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单项统计准确性的,由海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原始资料,或者转移、藏匿、篡改、毁弃统计原始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2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5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