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章 统计分析与统计服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统计分析与统计服务 第十四条 海关应当综合运用定量与定性等统计分析方法,对统计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形成分析报告。 海关可以联合其他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共同开展统计分析。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