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管道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计量站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管道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经法人授权的管道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法人授权文书。

管道经营单位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备案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管道经营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