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直属海关依照本规定以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为直属海关公告)应当限于下列情形:
本关区特有的情况;
根据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操作规程。
直属海关公告的内容属于海关总署尚未明确事项的,应经海关总署批准。有关内容经海关总署批准的直属海关公告应当以直属海关名义对外发布。
本关区特有的情况;
根据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操作规程。
直属海关公告的内容属于海关总署尚未明确事项的,应经海关总署批准。有关内容经海关总署批准的直属海关公告应当以直属海关名义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