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完整、全面规范某一类海关行政管理关系,并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制定规章。 制定规章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法制部门审查、提交审议、署务会审议、公布等程序。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