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在《稽查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或者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