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九条 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应当向被稽查人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 海关不经事先通知实施稽查的,应当在开始实施稽查时向被稽查人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