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七条 海关稽查由被稽查人注册地海关实施。被稽查人注册地与货物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不一致的,也可以由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海关实施。 海关总署可以指定或者组织下级海关实施跨关区稽查。直属海关可以指定或者组织下级海关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稽查。 第三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