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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使用的格式法律文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稽查通知书(略) 附件二: 帐簿单证调审单(略) 附件三: 检查记录(略) 附件四: 询问笔录(略) 附件五: 协助查询通知书(略) 附件六: 封存通知书(略) 附件七: 解除封存通知书(略) 附件八: 稽查结论(略) 附件九: 限期改正通知书(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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