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被稽查人有《稽查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九)交被稽查人。逾期未改的,海关分别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和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