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提出稽查报告。稽查报告报送海关前应当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

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海关。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