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进行稽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海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海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与被稽查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海关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被稽查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对海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但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有关海关工作人员不停止执行稽查任务。
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海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海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与被稽查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海关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被稽查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对海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但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有关海关工作人员不停止执行稽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