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九条 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 第十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直… 第十一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海关稽查证。 第十三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五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 第十七条 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第十九条 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 第二十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 第二十二条 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