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6年)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