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