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1年)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海关稽查,发现灌水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 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