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五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对有关情况经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封存。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