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1年) 第十条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被稽查人)。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