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