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解除扣留措施,并向纳税义务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解除扣留通知书》,随附发还清单,将有关货物、财产发还纳税义务人。

发还清单应当由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