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依次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