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监管场所的设立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监管场所的设立 第十四条 直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监管场所的变更、延续与注销手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