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监管场所的设立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监管场所的设立 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业务范围、监管场所面积等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见附件6),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