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海关,并且办理相关手续:

遭遇不可抗力的;

海关监管货物被盗窃的;

区内企业分立、合并、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