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珠海园区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加工制造; 检测、维修、研发; 储存进出口货物以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国际转口贸易; 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国际中转; 商品展示、展销;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加工和物流业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