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对珠海园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对珠海园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 区内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区内企业有关账册、原始单证应当自核销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