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从境外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珠海园区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予以免税;

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珠海园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

转口货物、在珠海园区储存的货物和展览品、样品,予以保税;

上述规定范围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珠海园区,应当依法纳税。

本条前款规定的从境外免税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出区进入区外的,海关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需要征税的,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还应当向海关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

从珠海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