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海关,并且办理相关手续: 遭遇不可抗力的; 海关监管货物被盗窃的; 区内企业分立、合并、破产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