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珠海园区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加工制造;
检测、维修、研发;
拆解、翻新;
储存进出口货物以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国际中转;
商品展示、展销;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加工和物流业务。
加工制造;
检测、维修、研发;
拆解、翻新;
储存进出口货物以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国际中转;
商品展示、展销;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加工和物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