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珠海园区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加工制造;

检测、维修、研发;

拆解、翻新;

储存进出口货物以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国际中转;

商品展示、展销;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加工和物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