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区内企业可以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海关参照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