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区内企业跨关区配送货物或者异地企业跨关区到珠海园区提取货物的,可以在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也可以按照规定在异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